供热期结束 装修切莫随意改动暖气

发布时间:2016-04-11 作者:狮王暖气片

去冬今春供热期结束,正值开春,一些市民筹划着装修房屋,“我打算下个月把和平广场附近的新家装修一下,能动暖气管线吗?到时候怎么和供热单位联系啊?”市民杨先生咨询道。记者昨天从我市供热主管部门获悉,如果市民有新房装修,想改动暖气设施,应直接联系负责给自家供热的企业。

改动暖气早知道

据《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用户改动用热设施或者改变用热热量、用热用途,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进行。未委托供热单位进行或者因装饰、装修等影响用热效果的,自行承担责任;影响供热用热设施运行或者其他用户用热的,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单位进行处理,不恢复原状或者委托供热进行处理的,供热单位可以暂停供热。

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,办退费手续

根据《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》,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,经测温,根据用户居室温度的不同,退费标准也不同。测温时,如出现用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,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。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,用户持《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》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、收据,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。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,市、区供热管理部门将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
温度标准

①用户居室温度在16℃(含16℃)以上18℃以下,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%向用户退费;②居室温度在14℃(含14℃)以上16℃以下,按50%退费;③居室温度低于14℃,按全额退费。

来源:大连晚报